释义 |
一、盐城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法律依据是什么 设定依据 【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盐城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办理条件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1、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 3、职工逾期一年未归、单位提出封存管理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上岗的; 5、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 6、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及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 7、职工提前内部休养的; 8、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9、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 10、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