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问题引发冲突,工人欲辞职引发社会关注 |
释义 | 劳动者离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即使按惯例隔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可以通过协商、法院支付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权。未完成交接工作只有真正造成损失时才需赔偿,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工资的2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 要求支付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因此,只要您实际付出劳动的,在离职时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需注意: 【1】您离职当月的工资(或经济补偿、赔偿金)法律规定是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但实践中隔月支付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以往发放工资的惯例,在下个月或者某个合理的时间点一次性结清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您可以这样维权: 1.与公司进行协商; 2.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劳动者可在收到仲裁结果之日起15日内到法院起诉。讨薪服务包 【2】如果没有提前申请辞职,未完成交接工作的行为只有真正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您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按比例扣工资,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您工资的2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拓展延伸 工资纠纷引发工人集体行动,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工资纠纷引发工人集体行动,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舆论关注。工人们因为长期以来的低工资和不公平待遇感到愤怒和不满,他们决定联合起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工人们组织了罢工、示威和集会等形式的集体行动,通过抗议和呼吁,向雇主和政府表达了他们的诉求。这一行动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媒体对工人们的诉求进行了报道,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社会舆论围绕着工资不公、劳动权益保护等问题展开,人们对工人们的勇气和坚定表示赞赏,同时也呼吁雇主和政府解决工资问题,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离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但需注意,离职当月工资可在交接时一次性支付,但实践中隔月支付普遍存在。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可协商、申请支付令、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甚至向法院起诉。若未完成交接工作,只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需承担赔偿责任,扣工资不得超过20%,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纠纷引发工人集体行动,媒体报道引起公众关注,呼吁解决工资问题,保障劳动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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