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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XX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释义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关于临海XX饰品有限公司清算及破产的
    法律意见书
    临海XX饰品有限公司:
    南天星律师事务所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单位,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贵公司清算及破产事项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一、出具本意见的依据
    1、贵公司提供的资料
    (1)、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209号判决
    (2)、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3)、贵公司股东傅XX先生的陈述
    2、相关法律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7)、《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二、清算必要性分析
    1、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规定股东有清算义务
    根据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209号判决,由郑XX、傅XX、林XX成立清算组对XX公司进行清算,在6个月内清算完毕。
    2、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清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拒绝清算的法律后果-股东将对贵公司未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档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清算成本分析(估算)
    1、代理清算费用(含清算报告);
    2、授权委托书公证费;
    3、其它,如报纸公告费等。
    四、清算流程分析
    1、由贵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
    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209号判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贵公司股东傅芳正、郑志龙、林文丁是清算组的法定组成成员。
    2、通知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制作清算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分配财产,结束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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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