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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和容留罪怎么区分
释义
    法律分析:
    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种单纯地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者与卖淫者没有控制与调度的关系。具体表现为行动上的两个自由:一是来去自由;二是选择自由。来去自由体现在卖淫者有是否接受容留者提供场所的自由,选择自由体现在卖淫者本人有权决定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如何收费等事项。对这种不存在人身控制和依附关系,仅提供场所的行为,一般以容留卖淫罪论处。但现实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卖淫者虽有来去自由,但没有选择自由。即卖淫者到一些娱乐场所卖淫是完全自愿的,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为其提供卖淫场所和食宿,不干涉具体卖淫事项。但卖淫者通常不能决定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尤其是不能决定如何收费。娱乐场所对卖淫行为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分发给卖淫者。在这种情况下。卖淫行为处于被管理、控制的状态,因此,管理控制者提供的容留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而非容留卖淫罪。《两高解答》将组织卖淫过程中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明确以组织卖淫行为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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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3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