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 1、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处理途径: 依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可通过下列途径请求解决: (1)协商解决——企业和职工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尊重事实,明辨是非,依据法律并充分 考虑对方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形式。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促使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经仲裁庭合议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必经程序或称劳动争议前置程序 (4)诉讼——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目前是一裁二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