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哪些时间提出?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需要在不同的时间规定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撤销的情形包括因胁迫结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等。撤销婚姻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解救证明、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需交回结婚证并通知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及其规定的时间,在相应时间内,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具体情形及其时间规定如下: 1.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需经过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在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或其他原因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当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一审判决如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需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解救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他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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