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判决 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但是,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不可以当庭上诉。 首先,拒绝签字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当事人不签字不会影响法院判决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这并不是说,判决书是否生效取决于受送达人是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签字,不影响判决书生效。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二、调解 民事案件开庭后,调节不满意,还能再调解。 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同样具备执行效力。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三、撤诉 原告依法撤回起诉。 但是撤诉由有几种分类,如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后,原告撤诉等。 撤诉后,该民事诉讼也达成结案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