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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条件?
释义
    应这样界定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一、制作血液制品重伤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1、罪体
    主体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主要是指医院、血站等。因此,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行为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行为是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因此,本罪属于责任事故犯罪。
    客体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客体是血液或者血液制品。
    结果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的结果是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这里的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是指使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使用者感染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
    2、罪责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是什么?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主体不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主观要件不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3)犯罪形态不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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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