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伍医疗保险怎么办理 |
释义 | 退伍医疗保险的办理流程: 首先找民政局的退伍办,有安排单位的由单位按照职工予以办理,没有单位的自己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居民医保。 具体规定如下: ( 1) 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的数额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 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 (2)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退出现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 (3)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将人退役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军人退出现役后,应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者《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 (5)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6)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7)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根据接收安置单位情况享受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基金筹集、管理、支付。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后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 七、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的数额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 八、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九、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 十、军官、文职干部晋升为军职或者享受军职待遇的,不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连同利息一并退还本人。 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后致残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退还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十一、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退出现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 十二、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服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 十三、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四、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时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部分转入接收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逐级上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十五、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十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十七、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运营、预决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基金利息等收益全部纳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 十八、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骗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移和接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 (三)贪污挪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虚报冒领、不按照规定计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妨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工作的。 二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人员和退出现役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士官的医疗待遇政策,由军队有关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二、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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