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 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 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 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 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 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 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 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 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 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 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 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