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行政部门对合同的监督处理 |
释义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处理,应当遵守下列条件:第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监督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务院三定方案对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有确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处理,应当遵守下列条件:第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监督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务院“三定”方案对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有确定的,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务院根据需要授命有关行政机关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按国务院的命令或决定行使职权。第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对需要监督处理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有关部门监督处理的具体权力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第三,负责监督处理的是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处理中,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合同监督的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其中“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是指一些对于某类合同负有登记、审核、批准等责任的部门,包括:科技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外贸部门、专利、商标等管理部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料条例》中规定,中国**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域,通过招标或者谈判,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该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方为成立。《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物管理办法》中规定,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及外资企业在我国领域及管理海域的勘查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由中方有关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综上所述,我国监督合同的行为的主体为工商行政部门。各工商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经济合同的管理。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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