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一般发卡行不会因为持卡人还不起信用卡就抵消信用卡债务,除非持卡人的情况极其特殊,比如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信用卡债务属于必须偿还的债务,若逾期数额较大,持卡人是有可能会被判刑的,因此,在使用信用卡时不能完全不考虑本人的偿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