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收回本金的高利贷是否算高利贷? |
释义 |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高利贷的构成标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与是否收回本金无关。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如果利息已经预先扣除,法院将认定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高利贷的构成标准不在于是否收回本金,而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拓展延伸 高利贷的法律定义与未收回本金的影响 高利贷的法律定义与未收回本金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法律,高利贷通常指的是利率高于法定限制的贷款。然而,对于没有收回本金的情况,其是否仍然可以被视为高利贷存在争议。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界对高利贷定义的解释和对借贷交易中本金返还的要求。如果没有收回本金,借款人可能面临更大的经济风险和负担。因此,法律对于这种情况的界定和保护借款人权益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合理的借贷环境。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高利贷的构成标准不仅在于是否收回本金,而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法律对高利贷的定义和保护借款人权益的规定至关重要。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合理的借贷环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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