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资格不符合要求,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
释义 | 没有购房资格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开发商许可证、合同文本、权利与义务对等、面积确认、付款方式规范和交房日期确定等事项。 法律分析 一、没有购房资格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1、没有购房资格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有效是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合同就生效。没有购房资格是不能买房的是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多疑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1、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3、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4、一定要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 5、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6、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 结语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购房资格的签订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购房资格是必要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审查开发商证件、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平衡权利义务、区分暂测实测面积、规范付款方式、确认交房日期等。合同签订需慎重,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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