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无业无子女,财产如何划分?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是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主,根据双方的条件和特殊情形判断。两周岁以下一般随母方,但特殊情形下可随父方;两周岁以上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教育、居住等情况;满十周岁需听取孩子意见。特殊情形包括家暴、虐待、吸毒等。双方协议和轮流抚养也可被考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分析 对于小孩的抚养权一般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扶养条件、教育背景、小孩年龄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特殊情形来判决。母亲没有工作的,不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法院可能会考虑判给男方。 孩子抚养权归属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两周岁以下一般有女方抚养,两周岁以上需要依据双方的经济收入、教育水平、居住情况、孩子生活习惯和父母情况等特殊情况来判断。满十周岁则要听取孩子的意见。这里的特殊情形是指一方长期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小孩的情形或者是自身存在吸毒、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结语 根据双方的扶养条件、教育背景、小孩年龄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特殊情形,法院会判决小孩的抚养权归属。通常情况下,母亲没有工作且经济能力不足的,法院可能会考虑判给男方。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小孩,一般由母方抚养;两周岁以上,需要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教育水平、居住情况、孩子生活习惯和父母情况等特殊情况来判断。满十周岁则要听取孩子的意见。特殊情形包括一方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小孩的情形或者自身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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