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
释义 |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申请工伤保险需要的材料: 1、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审批时,需凭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决定书、住院审批手续、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的出院有效医疗发票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发票、医疗费清单、入院记录、专项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和病历,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填写《工伤人员医疗费等申请报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结算手续。 2、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审批时,需凭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通知书办理结算审批手续;对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审批时,需凭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通知书,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填写《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结算手续。 3、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时,需凭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决定书、火化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供养亲属户籍证明,所属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证明、高初中以下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籍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填写《大丰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结算手续。 4、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审批前,单位与职工必须先结算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相关支付凭证,还必须携带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相关凭证、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已办理的解除合同手续、已办理的停保花名册等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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