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不可以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拆唤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旅败凯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枯滚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