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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授予专利权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释义
    一、专利权的申请 专利申请的原则 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遵守一发明一专利的原则。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仅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出一件申请提出。 1、先申请原则 2、单一性原则 3、优先权原则 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是指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申请日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申请日是审查发明创造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界线;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提出,申请日便是确定专利权归属的客观标准;此外,申请日也是确定优先权的依据,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也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在3个月内提出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申请的修改和撤回 1.专利申请的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过程中,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在对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 ,可以主动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摘要或请求书的明显错误可以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2.专利申请的撤回。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年内,不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发明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二、专利申请的审批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等程序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1.初步审查。专利局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对该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初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6条所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是否有资格在中国申请专利;是否按规定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 发明专利申请是否采取一项发明一个专利申请。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局在初步审查后,应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专利局仍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的,应当予以驳回。 2.早期公布。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申请人请 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声明。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上,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3.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应当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间内陈述意见,或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有初步审查,没有实质审查。 专利申请的驳回、复审和无效宣告 1.专利申请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在下列情况下应予驳回: 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有关发明的规定。 申请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或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或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或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规定,没有提供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说明书或权利请求书的;或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规定的一发明一专利原则要求的。 申请的修改或方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 2.专利复审。 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或对专利局撤销或维持专利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请求人陈述意见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则作出驳回该复审请求的决定。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3.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专长领域: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常年顾问 经济仲裁 执业机构: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法学学士,经济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会员,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会员。曾在北京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从事法律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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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