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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什么提出
释义
    法律分析: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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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