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类型的罪行的,应当自首。 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上述单位相关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这个也叫特别自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