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返还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购房定金不返还的情况包括:购房人违约或故意拖延签订合同;已决条款不变更但未决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未订立;一方无故不磋商或擅自改变已决条款导致合同未订立;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转售、抵押、出租房屋导致合同未订立;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导致正当理由无法磋商或迟延磋商。 法律分析 一、何种情况下购房定金不返还 如果因购房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购房人一方的原因常有: (一)《认购协议》已就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件作了明确约定,而购房人却不同意按这些条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购房人明显存在违约行为,故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 (二)《认购协议》明确约定购房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与开发商商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否则定金不退。购房人故意拖延,不按照《认购协议》规定的日期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属购房人违约,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哪些情形不适用定金罚则?如果遇到开发商违反约定的情形,如何退还购房定金呢?请看具体介绍。 二、不退购房定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认购书分为已决条款与未决条款,已决条款不得变更,需要磋商的是未决条款与已决条款的细节部分,进行磋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进行磋商或擅自改变已决条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 (三)出卖人在磋商期限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转售、抵押、出租商品房致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而不能磋商或者迟延磋商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结语 购房定金不返还的情况有多种。首先,如果购房人拒绝按照认购协议约定的条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开发商有权不返还定金。其次,如果购房人故意拖延签订合同,不按照约定日期前往签订,也属于购房人的违约行为,开发商有权不返还定金。此外,如果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转售、抵押、出租商品房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应双倍返还定金。最后,如果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政策调整导致无法磋商或迟延磋商,不适用定金罚则。购房定金的退还与具体情况有关,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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