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类型的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