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绝大多数仲裁员都奉公守法,不必担心。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担心用人单位贿赂仲裁员,或者用人单位与仲裁员人熟悉关系好而徇私枉法,是很多劳动者的心理状态。一些劳动者把仲裁庭风险告知书看作实在打压,把调解中劝说劳动者适当让步是仲裁员帮用人单位说话。殊不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后,向当事人双方送达风险告知书,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既然是告知风险,当然说的都是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在仲裁活动中,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能够达成协议,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上上策,有利于兑现,有利于节省劳动者的时间和精灵,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和劳动者的违法成本,调解自然会劝说双方在法律的原则下适当让步,达成妥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