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有哪些?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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