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权公证档案留存多久 |
释义 | 放弃继承权公证档案会永久保管。 证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属于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六十年。凡属于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为二十年。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公证事项办结或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一)下列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1、收养证明; 2、解除收养证明; 3、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4、婚证明、离婚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权证明; 7、有关财产转移方面的声明书证明; 8、赠与证明; 9、房屋买卖证明; 10、析产证明、产权证明; 11、遗嘱证明; 12、学历证明; 13、提存证明 1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15、商标注册证明; 16、公司章程证明; 17、涉及到不动产的证据保全证明。 (二)下列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1、受过或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2、职称证明; 3、国籍证明; 4、营业证书证明; 5、抵押、担保证明; 6、招标投标证明; 7、联营协议证明; 8、中外合资、外资企业证明; 9、申请专利的有关证明; 10、劳务合同证明; 11、清点遗产证明; 12、证据保全证明; 13、房屋搬迁协议证明; 14、房屋租赁证明; 15、涉及到不动产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16、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7、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其他合同证明; 18、用于诉讼的有关证明。 (三)下列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1、生存证明、健康证明; 2、定居证明; 3、未婚证明、无配偶证明; 4、委托书、委任书证明; 5、授外人员劳动保险让明; 6、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7、现场监督证明; 8、商品成份证明; 9、技术标准证明; 10、企业承包、租赁证明; 11、生产经营责任制证明; 12、执行许可证明; 13、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明; 14、履行期在十五年以下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5、其他履行期在十年以下的合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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