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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五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1、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会立案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需要移送案件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需要撤案、结案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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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0: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