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予执行后的法院怎样操作 |
释义 |
先予执行后的法院怎样操作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双方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先于执行不服从,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不过机会只有一次。 先予执行,又称先予给付,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就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钱财,并立即执行的一种应急措施。它对于解决民事诉讼中权利人的生活、生产或经营的急需,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意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以下范围: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二是追索劳动报酬。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非属以上范围的,法院不可采用先予执行措施。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认为要采用先予执行措施,还必须符合以下一些条件:(1)当事人必须自己提出要求先予执行的申请。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还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就会驳回申请。(2)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即是说如果不先予执行,权利人就会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生产、经营,待判决后再给付,就会缓不济急。(3)被申请人即对方当事人有履行给付的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无履行的能力,即使采取了先予执行措施,也不会收到实际成效。法院依照以上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确系符合条件的,法院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并在审案后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负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财产损失的义务。先予执行的裁定书送至当事人后,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立即执行。如果不服的,可以要求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先予执行的钱财应在审案结束后的判决主文中写明,并在被告应付的金额中加以扣除。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诉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后,自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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