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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需要检察院许可吗
释义
    1、需要检察院许可。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
    一、辩护律师与非辩护律师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调取证据权,律师可以调取证据,非律师辩护人不可以。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审判阶段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审判阶段律师的权利有: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4、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三、刑事案件自己能阅卷吗
    犯罪嫌疑人不可以阅卷,只有辩护人才可以阅卷。
    刑事辩护人阅卷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本条从以下3个方面对辩护人阅卷的权利作了规定:
    1、辩护人有权阅卷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即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权阅卷。
    2、辩护人阅卷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摘抄、复制。
    3、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其中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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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7: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