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邻接权属于什么权 |
释义 |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一、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有什么区别 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区别是两者分离的基点在于对象的原创性。我们通常所说的版权指狭义的著作权,不包括著作邻接权。狭义的著作权只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邻接权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对作品以外与作品密切相关的客体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的对象是符合原创性要求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对象是不符合原创性标准,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正是因为邻接权对象不原创,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相应较低。比如艺术作品、摄影作品、雕塑作品、计算机软件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出版商、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人、广播电视组织因传播作品而享有的权利是著作的邻接权。 二、关于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关系如下: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邻接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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