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
释义 | 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告在一审判决不予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这些情况下的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2、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3、一审判决不予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离婚诉讼。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情况:哪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能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况有多种。首先,如果双方没有满足法定的离婚条件,如夫妻关系没有实质破裂或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年限,法院可能会不予受理。其次,如果双方没有履行法定的调解程序或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法院也可能不予受理。此外,如果离婚诉讼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或者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也可能不予受理。还有一些其他情况,如双方一方已经去世或已经离开国境等,也可能导致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双方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满足法院受理的条件。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离婚诉讼可能会被法院不予受理。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满足法院受理的条件,如实破裂关系、履行调解程序、提供必要证据等。否则,夫妻双方应尽量通过和解协议解决分歧,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离婚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双方应理性处理,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家庭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