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先履行不安抗辩权? |
释义 |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一、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分别是:(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二、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分别是: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三、合同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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