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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伤人罪怎么判刑处罚
释义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刑法中的非法拘禁量刑有起点吗?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诈骗行为量刑标准
    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以上六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刑的3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的,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7)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一、二、三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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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2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