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
释义 | 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的行为是由其代表的公司、企业来承担责任,但在很多情形,法定代表人本人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刑事法律用语中,对“公司”、“企业”,统一表述为“单位”。通常根据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也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里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经常与“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四)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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