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案中财产保全的费用有哪些 |
释义 | 一、离婚诉讼案中财产保全的费用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离婚时申请法院做财产保全的时候,有两个成本,一个就是向法院交财产保全费,这个不高,上限是5000元,基本都可以承受。第二个成本,就是需要向法院提供等值的担保,就是说,如果你想保全对方的价值500万的房产,那就要拿出500万的现金或者不低于500万价值的担保物,这对申请保全的一方的经济压力就会非常大。实践中,如果保全对方价值较大的房产,存款或者公司股份,通常都是拿亲戚朋友的房产来担保。如果实在没有能力提供担保物,当下有些保险公司,可以向法院出具担保函,有些法院也是可以接受这种担保方式的,而且给予保险公司的费用成本,也基本都能接受,这也是实践中可行的选择方案。 二、诉讼离婚财产保护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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