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房产的继承权归属问题 |
释义 | 父母的房产继承权归法定继承人,房产继承与其他遗产一样,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转移所有权。已故人的继承权分为两种情况,先于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的人没有继承权,但子女可代位继承。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有继承权,但最终遗产会通过顺位继承分配给继承人。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有特殊困难或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协商亦可不均等。继承权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可放弃继承权。《民法典》规定了以上继承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 一、父母的房子谁有继承权 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般情况下,房产的继承就和其它的遗产继承一样,可以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所有权还有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的继承就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如果父母健在的话,相关的房地产子女是不可以继承。当然,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也是可以的,但是这种行为可以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已死亡的人还有继承权吗 已经死亡可分两种复情况, 1、先于或者被继承制人死亡,则当然已死亡的人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他的子女可以根据代位继承,取得遗产。 2、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百的,此情况应认度定为,死亡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的,则他应取得遗产,但是最终他问所取得的遗产最终都会通过顺位继承,将遗产又通过继承方式分配给死亡人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确定每个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时,不是以遗产的分割的时间为准,而是按照继承开始时确定的遗产总额来计算。遗产所有权从继承一开始就转移给继承人,继承人为一人的,由其单独所有;继承人为数人的,由其共同共有。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外。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对于父母的房产继承权问题,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顺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房产继承与其他遗产继承相同,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继承人。然而,如果父母健在,子女是不能继承房产的,除非父母选择在生前将房产赠与子女。对于已经去世的人,其子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获得遗产。继承人之间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于有特殊困难、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有所照顾。继承人可以协商一致决定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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