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预付款的规定 |
释义 |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预付款的特点如下: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工程预付款的标准是多少 (一)按年度工程量的一龀例确定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建筑法规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的相关规定,一般为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10%、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治商用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一般规定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支付、预付款的支付。 (二)预付款不得用于与本合同工程无关的事项、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年度施工天数等因素、略地区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条件从实际出发、按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占工程造价总额(不含其他项目费)的比重确定预付备料款的起扣点,建设单位应在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后7天内支付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高于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30%。 以上为民法典关于预付款的规定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够帮到您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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