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取保候审期限 届满的。 3.发现采取 取保候审 决定不当的。 4.已被 逮捕 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一审 人民法院判处 管制 或者宣告 缓刑 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 羁押 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 司法鉴定 而尚未审结的案件,以上是对取保候审的解除条件的回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