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事务所接受货款人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借款人中国xx公司和保证人xx企业集团公司的委托并指定xxx律师、xxx律师就货款双方委托事项进行见证。 根据《民法典》、《借款合同条例》、《货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一、货欲人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与借款人中国xx公司和保证人xx企业集团公司自愿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签订编号为农银保借字第xxx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符合《民法典》、《借款合同条例》、《货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xxx女士(先生)在上述合同中的印章是真实有效的。 三、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xxx先生在上述合同中的印章、签字是真实有效的。 四、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xxx先生在上述合同中的印章、签字是真实有效的。 xx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xx 见证律师:李xx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