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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释义
    什么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如扳道员、挂钩员;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等。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负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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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