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百一十七条 餐饮、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签订代驾协议或者未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疲劳驾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百元罚款。 营运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疲劳驾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六百元罚款,并对营运车辆所有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一百二十条 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该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三个月: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九分;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三次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 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该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十二分;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五次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 (三)发生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以上事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减速行驶或者未按规定让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启车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百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超过四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之以下罚款,并将其处罚情况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