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开发票金额是否触犯刑法? |
释义 | 虚开税款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报税款在5万元以上会被判刑,虚报税款在50万元以上同样构成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如果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100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无法追回,或者造成特别巨大损失,将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分析 如果虚报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被判有罪,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虚报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样会构成犯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如下: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虚开的税款,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如下: 1、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 3、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结语 税款虚报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会受到刑罚和罚款的处罚。同时,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也有明确的定义。如果涉及到虚开税款,会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处罚,给国家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不从事任何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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