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公证法定继承权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婚姻状况;共生育几个子女(写明姓名、出生日期、职业),有无收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状况,如已去世,应注明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的婚姻状况等;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尽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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