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少数股东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现代公司作为为投资人专设的使其在有限的风险下谋求最大利益的法律工具,归根到底,是为股东服务的,保护股东权益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宗旨。尽管现代公司尤其股份公司已成为包括股东、公司、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的立体结构体,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也往往受此利益结构的制约,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人的地位并没有因之改变,现代公司的上述基本价值功能也没有改变,对股东包括少数股东的保护仍是现代公司立法的主要宗旨。 其次,保护少数股东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说保护股东利益包括小股东利益是确立公司制度应有之义,那么强调股东平等则是现代公司法倡导保护少数股东的特殊的理论基础。股东平等是民法上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化。 一、怎么才能做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从这些小股东的权利角度进行考虑,明确扩大这些小股东的权利内容,限制控制股东的某些权利,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以增加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效果和效力,有利于确保小股东能够主动和积极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实行其自我权利的保护与行使,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公司的良性化运作。 二、公司法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可以否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定为任意性规定,不产生强制性的效力,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章程的约定排出其适用。因此,公司对出资未达比例的股东不得享有股东权的规定是合法的。股东表决权是一种重要的股东权利,是股东表达其意志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公司组织形式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我国公司法对这两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保护力度不尽相同。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一股一权,公司章程不得做除外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往往是其成立的基本前提;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是股东或发起人依据其自由意志拟定的,是多方意志统一的将诶过,公司章程可对法律准许或未加禁止的内容进行约定。法律依据可参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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