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1、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即: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主要包括: A、作为判决、裁定根据的主要事实不清.案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重大情节: B、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据此,认定的事实明显有错误: C、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D、发现了原判没有堂握的事实或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 2、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主要包括: A、定性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B、罪名认定错误,混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C、量刑畸轻畸重刑罚超越法定刑幅度或者幅度内罚不当罪: D,引用法律条文不当,疏漏法定情节,或者错误地援引不该适用的法律条文。 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直接影响到判决和裁定的正确与公平。主要包括: A、未经法定程序审判: B严重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C、严重不履行审判人员的法定义务。 一、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具体是什么样的 1、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