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法院查封的车可以销户么 |
释义 | 可以。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依据是公安部124号令,其中对法院查封时禁止办理的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即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解押、注销、质押解除质押;而对年审、临时号牌、补领牌证等不作禁止。 当事人把车辆卖给他人,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实际交付车辆,但是受让方不办理过户手续。 车辆的登记人可凭买卖合同和身份证,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起诉维权,可以在胜诉后凭生效的判决书,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申请公告该机动车号牌,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作废。 查封车不能强制注销。有下列情况才能够注销车辆: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灭失; 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以上情况都需要机动车所有人去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汽车销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机动车登记的证书,机动车驾驶证,车主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车主可以到当地车管所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 3、销户的原因。如果车主是因为汽车出现质量问题需要退车,则需要有质量问题的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如果是机动车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则需要车主提供相关的出境证明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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