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因此,在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受赠人还可主动要求赠与人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