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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有哪些?
释义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如果盗取的对象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的单位又或者是省级文物保护的单位里面的古代墓葬或者是古代的文化遗址的;
    如果盗墓人是盗掘古代文化遗址和古代墓葬团队中的主要人物的;
    频繁的盗掘古代的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盗墓者;
    四、盗掘古代的文化遗址、古代的墓葬甚至是盗窃珍贵的古代文物的或者是在盗墓的过程中造成珍贵文物遭受了严重破坏这些情况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于盗墓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
    如果在盗墓的过程中侮辱了尸体就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还会对盗墓者进行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还规定如果盗掘的古代文物遗址有很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会对盗墓者判处三年以上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外还要进行罚款。
    当然如果盗取了国家保护的古代的人类化石和古代的脊椎动物的化石这些情况也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处罚。
    也就是说不管盗墓者是盗墓成功还是盗墓失败盗墓者是只要有了盗窃古代墓藏的情节的都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的。
    也就是要被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内容:
    刑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证据的种类有以下这些:(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辩护证据有哪些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关于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物证、书证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特别关注: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特别关注:
    1.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即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作为证人。
    3.证人与见证人不同。见证人的证明行为并不针对案件事实。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2.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特别关注: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严禁刑讯逼供或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特别关注:
    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举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
    鉴定结论与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在产生的程序上有原则的区别。
    特别关注:
    1.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提出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要求。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
    2.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六)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特别关注: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
    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在确定证据的时候首先药确定案件事实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是否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一定要运用证据来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并且各个证据之间还需要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收集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有了哪些改善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刑事诉讼法证据
    一、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实”二字并将“事实”替换为“材料”。相比而言旧概念较注重客观真实而新概念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证据是证明信息与证明载体的有机统一旧概念将证据也视为“事实”容易与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来定义证据更准确也更客观。也更能提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
    (1)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仅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对鉴定材料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既科学又合法的鉴定材料方可作为审查逮捕的依据。
    (2)由于旧法未规定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在此前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把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予以审查。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作为审查辨认笔录客观性的依据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带领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指认同案犯时予以同步录音录像并随卷一并提请批准逮捕。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二、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1.
    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确立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从原刑诉法和规定(二)规定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三一是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二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地承担控诉职责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三是例外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证明责任。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非法取得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笔者认为例外的情况实际上被告人对自己主张、辩解的证明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新刑诉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确立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有着深远的影响有效地举证是质证、认证最后进行判决的关键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举证的相应内容为打击违法犯罪做好保障。
    四、尊重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新刑诉法将“尊者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证据制度中也不例外地贯穿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修改符合刑诉法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充分贯穿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严格依法取证赋予嫌疑人选择权不得强迫自证有罪。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维护司法公正。
    五、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的对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
    新刑诉法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规定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的对接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有利于行政案件涉案人行为的进一步认定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保证行政违法人员涉嫌犯罪时的及时打击实践中关键应注意此种证据收集时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同时新刑诉增加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的保密对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公民人权的保障。
    六、修改事实认定标准
    原刑诉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一)对犯罪事实的“确实、充分”标准做了具体的解释其中一点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但按照证据裁判原则案件事实是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由于证据信息的局限性以及受事实认定者的影响其结果很难不会出现认识误差。同时案件事实是一种“过去的事实”无论是当事人运用证据论证案件事实还是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不能复原案件的本来事实其结果只能是一种盖然性、可能性而非完全确定。
    新刑诉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之一将“确实、充分”具体规定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考虑和严格掌握这一标准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正确处理案件。
    七、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非法收集证据但具体内容没有规定。规定(二)对非法证据规则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新刑诉法增加了五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补充完善包含以下几点:
    (一)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承继规定(二)的规定采取有限的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书证、物证的排除则由“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修改为“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对其他证据的排除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其他证据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内容也应当予以排除。新刑诉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本身就凸现了证据的合法性意义。
    (二)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二)规定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庭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的对非法供述排除的程序启动权在庭审中对非法取得的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排除的程序启动权。
    新刑诉法增加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同时还具有向检察院控告的权利这从多渠道赋予当事人方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权。
    2、检察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检察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启动权一是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二是检察院在办案中自身发现。该规定进一步强化和扩展了审查起诉环节的侦查监督权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一般情节的纠正意见权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权。
    3、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权
    一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二是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规定了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各自的职责一是当事人方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的提供线索或材料的义务。
    二是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三是法院的最终处理权。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以上规定规范了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创新了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监督方式赋予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最终决定权有利检察院和法院正确行驶职权保证案件处理环节的“两个独立权”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公平的处理最大程度地杜绝错案的发生。
    (三)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处理。新刑诉法承继了规定(一)、(二)的规定更详细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收集的合法性时有关的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一是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二是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三是有关的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该规定充分体现了证据合法性重要地位的确认和对证据合法性源头的把关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开辟了新的途径更是为办铁案的一个创新。
    (四)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定(一)中规定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二)中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定案的根据。非法的书证、物证不能作为审判机关定案的根据。
    新刑诉法则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该规定确立了侦查机关(部门)也有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从源头上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排除范围更为宽广。
    八、强化证人作证机制
    原刑诉法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的质证这表明从原则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又规定了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当庭宣读。规定(一)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的情形“一是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但又规定“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规定导致了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是惯例出庭成了特例使证人出庭制度几乎成了虚设。
    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中着重从证人的安全保护和出庭费用保障方面强化了证人作证机制。
    (1)规定了证人的安全保护。一是特别规定四类特殊案件证人的安全保障问题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二是公检法三机关所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三是证人及其近亲属向公检法三机关的请求保护权。四是公检法三机关采取保护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2)规定了出庭费用的保障措施。证人因履行出庭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予以补助应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完整、可操作的证人保护、保障机制将充分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解决出庭难有利于对违法犯罪的及时打击。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灵魂没有证据就没有刑事诉讼。这不仅反映了立法者的证据意识同时也给刑事诉讼的所有参与者提出了要求即参与刑事诉讼必须有证据意识。作为一种理性自觉证据意识要求检察机关能够正确认识证据的本质及其诉讼价值并能够自觉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和履行职责。
    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该内容由 李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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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