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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维修基金交纳准则
释义
    房屋维修基金交纳准则
    (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准则缴存
    (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准则缴存
    (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获到的隶属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准则缴存隶属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量缴存
    (四)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准则,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本。商品住房的维修资本具体缴存准则,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出上述限定准则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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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4:4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