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羁押期限是否等同办案期限或强制措施期限的问题,是不能等同的。 概念 羁押期限: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而与之对应的期限被称为羁押期限,多为对侦查机关和看守所部门法律法规的表述。比如在《刑诉法》第156条称为侦查羁押期限和《看守所条例》。 办案期限:一般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案件的时间期限。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都会继续被羁押,但是《刑诉法》此时未见羁押期限的表述,而称之为办案期限,似乎办案期限内默认羁押。此时,羁押期限开始和办案期限开始混淆互用。 强制措施期限:一般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诉法第66条》)、逮捕(《刑诉法》第81条)、拘留(《刑诉法》第82条)所对应的期限。 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98条和99条法律规定为: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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