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应按共有财产处理,赠与的财物也应按赠与关系处理。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提起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提起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期间财产的分割: 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开始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应按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